1.铀资源的供应不构成对我国核电发展的根本制约
我国已探明的保有铀资源储量可以保障2020年核电发展规模的需要。从更长远角度考虑,则我国核电发展对铀资源的需求应立足全球。国际上将核燃料均视为一种“准国内资源”。世界核电大国铀资源的保障都是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较多发展核电的国家不产铀,较多产铀的国家不发展核电”的格局已延续了几十年。全球铀资源对核电发展的供应是充分的。福岛核事故后,国际铀价下跌,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总体上还将呈一定的下跌趋势。目前,我国已建立天然铀储备制度,国内企业开展的铀资源海外开发和天然铀采购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加强国内铀矿勘查和开发,加强对国外铀资源的开发和贸易采购,建立多元化的铀资源保障体系,能够为我国核电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撑。实施“国内生产、海外开发、国际贸易”三条渠道并举的天然铀保障体系,铀资源的供应不会成为本世纪中叶前我国核电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们同时建议:我国铀资源储量潜力较大,但勘查程度总体较低,需要加大投入;铀矿勘探和采冶技术、资源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攻关;从海水中提取铀的潜力也值得重视;国内铀矿的大多数权和采矿权之间的矛盾仍较突出;我国的海外铀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快堆、MOX燃料的研发工作刚刚起步,急需加大工作力度,为核电发展的资源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应充分利用福岛核事故后世界核电发展趋势变缓的时机对铀资源进行储备。
2.核电全产业链各环节的协调、配套和科学发展
核电全产业链的协调配套发展是保证核电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纵观国际核电大国的发展经验,可以总结为如下特点:(1)核电发展应由国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并有完善的法规体系确保核电的良性发展;(2)拥有力量雄厚的核岛主设备供应商、富有经验的核电运营商以及核电工程公司,这是本国核电能够规模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3)拥有成熟而配套的核燃料循环产业,确保核电产业前端和后端的稳固;(4)具备核电关键工艺、设备的自主研发和制造能力。
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统筹规划,改革体制机制,正确引导全产业链各环节的发展,促进核电行业的有效整合,集中资源,切实提高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逐渐形成具有统筹设计、制造、成套和集成能力的核岛主设备供应商和专业化国际型核电工程总承包公司,打造世界范围内核电技术竞争力。
核电全产业链的协调配套发展,应充分重视乏燃料贮存、处理以及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问题(包括核设施的安全退役)。这是国际核电工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应予高度重视,须及早研究筹划,并落实措施。其中,对放射性废物中高放射性长周期的核素,如次锕系元素(MA)等须加以减容并有效处置,以降低未来长期的辐射环境风险。
3.须加强核电技术基础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应进一步整合核电技术基础研发队伍,统筹协调企业研究院和设计院、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等相关单位,使得高等院校、核能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纵深配置,按照各自的分工从事基础性、前瞻性核能科学与技术研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有前景的新技术,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各种新堆型、新概念的创新研究,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和软件研究、核聚变技术的前期研究等,并适时进行科学评估。此外,还应引导核电设计院和研究院应做好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的衔接工作,将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单位的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自己的科研队伍。同时,也应加强企业科技及研究院所、企业、高校等协同创新。
核电工业是技术与资金投入密集的产业,需要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当前核电队伍的总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仍缺乏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骨干、技术创新的领军人物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要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在保证人才总量的前提下,重点在于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需要高等院校和核能企业统一规划,密切合作,协调发展,使之与核电发展的规模相适应。
4.理顺和夯实我国核电的安全监管体制和产业管理体制,积极稳妥进行核电产业体制改革
有力的核安全监管和产业管理体制是核电规模化发展的基础,应重点加强核安全监管、核事故应急以及核电站最终安全责任制,并理顺核电相关的产业结构和管理体制。我国核电产业管理体制上的协调配套程度也显不足。另外,当前核电发展中出现的不良价格竞争等问题,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加强核电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随着我国核电规模增加,堆型增多,核电安全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有效性,同时,应把握好重大科技专项、“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等机会,落实能力建设有关的工作,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增强核事故的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认真汲取福岛核事故应急响应的经验教训,包括在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法规导则的制定等方面的缺失与不足。加强和完善与应急相关的管理体制,重点加强中央、地方政府、企业集团和核电厂之间的统一协调和决策。各电厂应抓紧制定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加强事故处置早期厂内的应急,以防止事故的升级与扩大。同时,还应统筹和增强极端外部事件条件下应急能力的建设。
完善核电站最终安全责任体制:我国核安全监管许可证制度明确了核电站营运单位是最终安全责任的主体。由于目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运营的专业化,使我国核电厂持证形式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模式,应进一步结合我国国情认真研究,尽快明确和落实其合适的持证模式和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明确与落实在核电建设过程中各有关任务承担单位的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安全责任关。
积极稳妥进行我国核电产业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是核电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应认真总结国内外发展核电经验,特别是我国与主要核电国家发展经验教训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国情,积极稳妥地进行我国核电产业体制的改革。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应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统筹规划,推进改革,促进核电行业的有效整合,集中资源,使国家利益最大化。
5.切实加强核安全文化教育和建设
加强与核电站建设运行有关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包括研发、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维修、测试等)的质量保证和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增强透明度,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使核安全文化的教育和建设贯穿核电发展的全过程。要大力加强向公众普及核能、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吸引公众的参与,并加强与科技界、决策层等相关方面的深入交流和沟通,使我国核电的发展有更好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