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案例-电气试验室设备合同补充协议
作者:凯迪正大股份来源:武汉凯迪正大电气有限公司日期:2018-07-02 12:25:00阅读:
近期由于《国家财政部财税[2018]32号文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等事宜,很多用户发来疑问函、致电咨询等事宜,接下来我们分享一个案例:
广东华电南雄“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
电气试验室设备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SRBa1801变更
买方: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
卖方:武汉凯迪正大电气有限公司
国家财政部财税[2018]32号文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基于前述原因,针对双方签定的广东华电南雄“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电气试验室设备合同,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如下协议:
1、原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为¥775880.34元。
2、合同总价含税价由原来的¥907780元变更为¥900021.2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贰拾壹元贰角整(含16%增值税,增值税为¥124140.85元)。合同分项价格相应调整。
如在今后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继续出台税率调整政策,依据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的原则,对合同含税总价按照新税率做出相应调整。
3、设备付款方式不变,按照原合同付款方式(1:4:4:1)执行;
4、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此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一式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盖章: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 卖方盖章:武汉凯迪正大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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